證券借貸稅務專員

香港證券借貸稅務 — 股票借貸及回購稅務指南

證券借貸及回購交易是香港資本市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借貸費用、代息支付及抵押品安排的稅務處理需要專業知識 — 特別是對於對沖基金、機構投資者及主要經紀客戶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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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5(1)(a) 《稅務條例》 — 利息及證券借貸費用的應課稅性
0% 離岸基金豁免:合資格的借貸交易
DIPN 46 稅務局關於回購及證券借貸的指引

證券借貸稅務專員

證券借貸及回購交易是香港資本市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借貸費用、代息支付及抵押品安排的稅務處理需要專業知識 — 特別是對於對沖基金、機構投資者及主要經紀客戶而言。

⚠️

⚠ 支付予股票借出方的代息與真實股息不同

當股票借出方借出股份,而借入方支付一筆「代息」,相等於借貸期內支付的任何實際股息時,此筆款項並非免稅的香港股息。這是一項合約付款,被視為利息/費用收入 — 並在借出方手中完全應課稅。

常見困擾

您是否正面對以下稅務問題?

代息的稅務處理

真實的香港股息是免稅的。從股票借入方收到的代息(在借貸期內代替真實股息)是合約付款 — 作為一般業務收入應課稅。許多機構借出方錯誤分類這些款項。

⚠ 風險:代息被視為免稅 → 少報應課稅收入

借貸費用收入

機構借出方收到的證券借貸費用通常作為業務收入應課稅。收入來源分析(香港或離岸)決定是否適用香港利得稅。

⚠ 風險:未經適當分析將借貸費用視為離岸 → 不合規風險

回購交易的稅務處理

回購協議(回購)涉及出售證券並有義務回購。稅務局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6號》將回購視為融資交易(而非銷售)— 採用利息收入/支出處理,而非資本收益/損失。

⚠ 風險:回購被視為銷售 → 錯誤稅務處理 — 收益錯報或損失錯誤申報

抵押品收入

股票借入方提供的現金抵押品所賺取的利息是借出方的應課稅收入。抵押品收入的時機和來源分析需要仔細的文件記錄。

⚠ 風險:抵押品利息未申報 → 持續收入流的稅務合規缺口
適合對象

適合對象

機構股票借出方

基金經理、退休基金和保險公司借出其股票投資組合。

主要經紀客戶

對沖基金和交易部門透過主要經紀進行證券借貸計劃。

銀行證券部門

銀行股票融資和股票借入部門,擁有香港來源的證券借貸收入。

交易所買賣基金營運商

ETF經理營運基金內證券借貸計劃以提高回報。

服務範疇

服務範疇

證券借貸收入分類

確定所有證券借貸收入流的正確稅務處理:費用、代息、抵押品利息。

根據《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6號》及一般利得稅原則

借貸計劃報稅表

準備利得稅報稅表,將證券借貸收入與免稅的香港股息正確分開。

BIR52附有完整的收入附表和來源分析

離岸基金豁免分析

確認證券借貸交易是否符合離岸基金豁免的指定交易。

根據《稅務條例》第20AM條框架進行逐項交易分析

過往年度合規審查

審查代息和借貸費用的歷史處理,以查找任何錯誤分類。

包括少報收入的自願披露
服務流程

簡單、高效、專業

1

借貸計劃審查

記錄所有證券借貸安排、交易對手和收入流。

1-2天
2

費用與代付款項劃分

分類每項收入流:免稅股息、應課稅費用或應課稅代付款項。

2-3天
3

借貸收入報稅表準備

準備利得稅報稅表,並正確分類借貸收入。

3-5天
4

借貸計劃合規審查

隨著借貸計劃和市場條件的演變,進行年度合規審查。

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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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長短倉基金 — 代息重新分類

節省了320,000港元的罰款 節省
  • 活躍證券借貸的對沖基金
  • 代息先前被視為免稅
  • 自願披露過往3個年度
  • 罰款較不披露大幅減少
"自願披露的成本遠低於持續不合規的罰款風險。"
已驗證客戶 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

退休基金 — 證券借貸計劃稅務審查

節省了180,000港元的避免雙重徵稅 節省
  • 120億港元股票投資組合,設有借貸計劃
  • 抵押品利息先前被過度申報為應課稅
  • 離岸基金豁免適用於合資格交易
  • 淨修正:追回180,000港元多繳稅款
"豁免分析顯示我們在借貸計劃上已多繳稅款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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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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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答您的疑問

是。借出股份所收取的借貸費用在香港通常是應課稅的業務收入,須繳納16.5%的利得稅。這適用於借貸活動是在貿易或業務過程中進行的。對於符合《稅務條例》第20AM條豁免的離岸基金,證券借貸可能符合指定交易的附帶交易 — 允許借貸費用被豁免涵蓋。每個基金必須單獨評估。

來自香港公司的真實股息免徵利得稅。代息 — 股票借入方支付給股票借出方,相等於借貸期內借出股份所支付的任何股息 — 並非真實股息。它們是代替股息的合約付款,並作為一般業務收入應課稅。借出方在股票借貸期間失去股息豁免的利益。這是機構投資者常見的錯誤分類來源。

根據稅務局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6號》,回購交易通常被視為融資安排,而非銷售。這意味著:(a) 回購的現金部分被視為貸款;(b) 買賣價格差異中隱含的「利息」是應課稅收入(對於現金提供者/回購買方)或可扣除費用(對於回購賣方/現金借入方);以及 (c) 就稅務目的而言,不確認相關證券的處置。這與回購作為有抵押借款的經濟實質是一致的。

是。股票借入方提供的現金抵押品所賺取的利息,對於收到抵押品並將其投資的股票借出方而言,是應課稅收入。收入來源(香港或離岸)取決於抵押品的部署地點。對於在岸機構投資者,現金抵押品利息通常是香港來源的應課稅收入。對於離岸基金工具,它可能作為整體基金投資活動的一部分而屬於豁免範圍。

證券借貸交易如果屬於「證券交易」或其附帶交易,則可符合《稅務條例》第20AM條下的指定交易。然而,借貸必須是基金核心投資任務的附帶活動 — 而非獨立的業務活動。營運大規模優化股票借貸計劃(而非附帶借出長期持倉)的基金應尋求具體建議,以確定借貸是否仍在豁免範圍內。

營運基金內證券借貸計劃的ETF營運商會收到借貸費用(通常轉嫁給基金或部分保留以抵銷成本)。稅務處理取決於ETF的註冊地和稅務狀況。對於符合離岸基金豁免的香港交易所上市ETF,借貸費用可能被豁免涵蓋。對於零售ETF,收入處理會流向基金分派,並在投資者稅務報表中報告。ETF經理應記錄借貸計劃並確認其豁免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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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面僅提供一般資訊。如需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請諮詢合資格的香港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