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协商程序专家

香港相互协商程序 — 双重征税减免

当香港和海外司法管辖区对同一收入征税时,就会产生双重征税。相互协商程序(MAP)允许两国主管当局通过谈判解决问题。我们的专家管理这一复杂过程,以消除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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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通过MAP消除的双重征税

相互协商程序专家

当香港和海外司法管辖区对同一收入征税时,就会产生双重征税。相互协商程序(MAP)允许两国主管当局通过谈判解决问题。我们的专家管理这一复杂过程,以消除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双重征税。

⚠️

⚠ MAP必须在严格的协定时间限制内提交

大多数税收协定规定了提交MAP申请的时间限制(通常为首次收到双重征税评估通知之日起3年内)。错过此截止日期将永久丧失获得MAP减免的权利。收到产生双重征税的评估后,请立即采取行动。

常见困扰

您是否正面临以下税务问题?

转让定价双重征税

当香港上调公司间定价而海外司法管辖区未给予相应的抵免调整时,同一收入将被征税两次。

⚠ 风险:无MAP → 同一公司间利润双重征税

常设机构争议

香港和海外司法管辖区都可能声称对同一商业利润拥有征税权,认为在其境内存在常设机构。

⚠ 风险:双重常设机构主张 → 商业利润在两个司法管辖区都被征税

协定时间限制临近

提交MAP申请的3年期限从首次收到双重征税评估通知之日开始计算。延迟可能永久丧失MAP权利。

⚠ 风险:错过协定时间限制 → 双重征税减免永久丧失

独立交易原则价格争议

主管当局可能对公司间交易的独立交易原则价格存在分歧,从而产生只有MAP才能明确解决的争议。

⚠ 风险:未解决的转让定价争议 → 持续交易面临永久双重征税风险
适合对象

适合对象

面临转让定价调整的跨国集团

在一个国家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导致双重征税的集团。

常设机构争议案件

在香港和海外都面临常设机构主张的企业。

预扣税争议

面临无法通过国内索赔解决的超额预扣税的纳税人。

居民身份争议案件

面临双重居民身份和双重征税主张的个人或公司。

服务范畴

服务范畴

MAP申请准备

准备一份全面的MAP申请,提交给香港主管当局,并附上双重征税情况的完整文件。

所有必需的事实、协定分析和支持文件

主管当局联络

在整个MAP过程中与香港主管当局(税务局)联络,提供额外信息并参加会议。

持续的主管当局沟通和信息管理

双重征税分析

分析双重征税情况,确定适用的协定条款,并确定可获得的MAP减免。

协定解释和双重征税量化

APA-MAP整合

对于涉及正在进行的预约定价安排(APA)和MAP争议的案件,整合这些流程以实现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APA和MAP案件的并行管理
服务流程

简单、高效、专业

1

双重征税评估

分析双重征税情况并确认在适用协定下的MAP资格。

1-2周
2

MAP申请提交

在协定时间限制内准备并向香港税务局提交MAP申请。

2-4周
3

主管当局谈判

主管当局谈判达成双边解决方案 — 可能涉及多轮交流。

12-48个月
4

解决方案实施

实施商定的MAP解决方案,包括所需的任何退款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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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香港-日本转让定价调整 — 特许权使用费双重征税

港币 4,200,000 节省
  • 日本国税厅上调特许权使用费率
  • 香港税务局不接受抵销性减免
  • 根据香港-日本协定提交MAP申请
  • 主管当局达成协议 — 双重征税消除
"MAP过程复杂而缓慢,但他们全程管理得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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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争议 — 香港公司与英国业务

港币 1,800,000 节省
  •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声称香港公司在英国存在常设机构
  • 200万英镑利润双重征税
  • 根据香港-英国协定提交MAP申请
  • HMRC撤回常设机构主张 — 双重征税解决
"对一个真正复杂的国际税务争议进行了专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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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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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答您的疑问

MAP是税收协定中提供的一种机制,允许两个协定国家的主管当局(税务机关)通过双边谈判解决跨境税收争议 — 特别是双重征税。纳税人如果被一个或两个国家违反协定征税(或认为将被征税),可以请求其主管当局启动MAP。然后,两个主管当局进行谈判以达成消除双重征税的协议。

MAP案件的持续时间差异很大:简单的案件可能在12-18个月内解决;复杂的转让定价案件可能需要36-48个月或更长时间。经合组织(OECD)已将BEPS行动14下的MAP案件解决目标设定为24个月。香港税务局通常是合作的,并履行其协定义务。速度也取决于海外主管当局的响应速度 — 某些司法管辖区比其他司法管辖区慢得多。

MAP是一个政府间的程序 — 纳税人不参与主管当局之间的谈判。然而,纳税人启动程序,提供所有事实信息,并可在谈判期间由其主管当局咨询。纳税人有权在开始时提出其立场,如果主管当局要求澄清,可以提出额外陈述。如果达成协议,纳税人必须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

如果两个主管当局在合理时间内无法达成MAP协议,纳税人将面临双重征税未解决的情况。然而,香港的一些新协定包含强制仲裁条款 — 如果主管当局在2年内未能达成一致,则由一个独立的仲裁员小组解决争议。香港与爱尔兰、加拿大等多个国家的协定包含仲裁条款。对于没有仲裁的协定,可能需要在每个国家进行国内法院诉讼。

通常可以 — 提交MAP申请并不妨碍纳税人同时寻求国内补救措施(异议、税务上诉委员会上诉)。然而,如果国内决定与MAP解决方案不一致,可能会出现复杂情况。重要的是同时管理国内程序和MAP,可能在MAP待决期间寻求暂停国内程序。我们协调这两个过程以优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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