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新闻与更新
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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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审核: TAX.hk 编辑团队
发布日期 2026年6月25日
最后更新 2026年8月22日
本文仅提供香港税务的一般资讯,并不构成税务建议。税务规则会有变动,个别情况亦各有不同 — 在依据本文任何内容行事前,请咨询合资格的香港税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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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新闻与更新
本页内容
内地与香港税收协调概述
第五议定书:重大改革与BEPS落实
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项下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粤港澳大湾区(GBA)税收优惠政策
跨境电商税务动态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与加决规则
转让定价要求
全球最低税的实施
行政合作与争议解决
合规实操考量
最新动态与未来展望
核心要点
《第五议定书》生效: 《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五议定书分别于2020年1月1日(内地)和2020年4月1日(香港)生效,纳入了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措施和反滥用条款
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税收安排,股息税率为5%(持股比例达25%或以上)或10%(持股比例低于25%);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7%
粤港澳大湾区个税补贴: 在大湾区九市工作的境外人才可获得补贴,将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个税有效税率上限控制在15%
转让定价文档: 香港实体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9个月内准备主体文档(Master File)和本地文档(Local File),符合豁免门槛条件的除外
全球最低税实施: 香港最低补足税(HKMTT)适用于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起生效
内地与香港税收协调概述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之间的税收关系代表了亚洲最成熟完善的跨境税收协调框架之一。《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于2006年8月21日正式签署,历经五份议定书的重大改革,其中《第五议定书》标志着该安排与国际BEPS标准接轨的重要里程碑。
截至2025年6月,香港已与5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DTA),鉴于两地之间广泛的跨境投资和商业活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安排在经济层面上仍具有最重大的意义。该协调框架不仅局限于传统的DTA条款,还包括针对粤港澳大湾区(GBA)的专门措施以及强化的行政合作机制。
第五议定书:重大改革与BEPS落实
背景与生效日期
2019年7月19日,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先生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先生签署了内地与香港DTA的第五议定书。在双方完成审批程序后,该议定书于2019年12月6日生效。该议定书在中国内地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香港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议定书是内地与香港DTA自订立以来最全面的更新,纳入了经合组织(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倡议的关键要素,以防止协定滥用并确保在适当情况下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第五议定书的主要条款
1. 双重居民实体
最重大的变化之一涉及对双重居民实体的税务处理。在第五议定书出台之前,企业税收居民身份仅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确定。第五议定书引入了更健全的框架:
除个人以外的人如果同时为中国内地和香港居民,则必须由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税收居民身份
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成立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实
至关重要的是,如果无法达成相互协商一致,该实体将无权享受任何DTA待遇
该条款防止实体主张双重居民身份待遇,并消除了择协避税(treaty shopping)的机会
2. 扩大常设机构(PE)的定义
第五议定书对常设机构的定义进行了现代化修订,以解决通常用于规避常设机构地位的代理人安排:
显著扩大了非独立代理人常设机构的定义
如果一人在缔约国一方习惯性地订立合同,或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且该企业对这些合同通常不作实质性修改即予订立,则视作构成常设机构
这防止了代理人在技术上避免订立合同但在实质上履行销售职能的安排
扩大的定义符合 BEPS 第 7 项行动计划关于防止人为规避常设机构地位的建议
3. 主要目的测试(PPT)——反滥用条款
第 24A 条引入了主要目的测试以打击协定滥用:
如果合理推断获取双边税收协定(DTA)优惠是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该 DTA 优惠将被拒绝给予
如果该安排符合 DTA 的宗旨和目的,则可能仍会给予优惠
该主观测试要求税务机关审查申请 DTA 优惠的架构的商业实质和实际目的
纳税人必须准备好证明税收优惠是附带的,而非商业安排的主要动因
4. 教师和研究人员
第五议定书包含了专门针对学术交流的新条款:
针对在两个管辖区开展业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所取得的报酬建立了明确的税收制度
在为教育机构和个人提供税务确定性的同时,促进学术合作
支持内地与香港机构之间日益增多的联合研究项目和学术交流
5. 股份资本利得
该议定书更新了资本利得条款,以防止通过替代实体结构避税:
将股份的征税权扩大至包括合伙企业和信托等其他实体中的可比权益
将间接股权转让的门槛从“不低于50%”更新为“超过50%”
此项变更与中国内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项下的间接转让规则保持一致
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项下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香港预扣税框架
香港实行地域来源税制,预扣税义务较为有限:
股息: 对支付给居民或非居民的股息均不征收预扣税
利息: 对利息支付不征收预扣税
特许权使用费: 对支付给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扣税,税率根据利得税两级制有所不同:
特许权使用费总收入的首667万港元适用2.475%的税率(视同利润率30% × 8.25%税率)
超过667万港元的部分适用4.95%的税率(30% × 16.5%税率)
如果收款人为关联非居民公司,则按视同利润的16.5%征税
中国内地预提税框架
中国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股息、利息、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来源于中国的被动收入,法定国内标准税率为总收入的10%。
税收安排优惠税率
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提供了大幅低于中国国内法定税率的优惠预提税率:
收入类型
国内预提税税率
税收协定税率
适用条件
股息
10%
5%
受益所有人直接持有25%以上股权
股息
10%
10%
受益所有人持有25%或以下股权
利息
10%
7%
满足受益所有人要求
特许权使用费
10%
7%
满足受益所有人要求
受益所有人要求
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纳税人必须满足严格的受益所有人要求:
香港收款方必须是该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而不仅是通道或代理人
必须自香港税务局取得居民身份证明书(CoR),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份
对于企业收款方,税务机关将审查最终受益所有权结构
如果最终受益所有人来自税收协定待遇较不利的司法管辖区(如美国),则可能无法享受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优惠税率
即使符合技术性要求,第五议定书项下的“主要目的测试”仍可能拒绝给予协定待遇
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流程
自2025年4月1日起,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定,获取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新程序。如需享受税收协定(DTA)待遇:
公司必须向香港税务局提交 IR1313A 表格
个人必须提交 IR1313B 表格
香港税务局根据各项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CDTA)中对“香港居民”的字面定义签发证明书
自收到完整申请之日起,处理通常需要 21 个工作日
粤港澳大湾区(GBA)税收优惠政策
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
大湾区个人所得税(IIT)补贴对于考虑迁居中国内地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而言,是最具吸引力的税收优惠之一。推出该补贴旨在使大湾区能够与香港的较低税率竞争,并吸引国际人才汇聚该地区。
政策框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 31 号文,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包括港澳台居民)给予个人所得税补贴。该补贴旨在将个人所得税总税负限制在应纳税所得额的 15%,有效对标香港的标准税率。
计算方法
补贴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补贴金额 = 在大湾区城市已缴纳的个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15%)
这确保了无论中国实际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何(高收入者最高可达 45%),符合条件个人的实际有效税率均不超过 15%。该补贴金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地域范围
该补贴适用于大湾区广东省境内的九个城市:
广州
深圳
珠海
佛山
惠州
东莞
中山
江门
肇庆
资格条件
若要符合个人所得税补贴资格,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特定条件:
基本要求:
为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或外籍人士
符合各市政府界定的“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资格
在九个指定的大湾区城市之一工作
依法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申请前至少三年内保持良好信用记录,无税收违法行为、虚假申报或其他违规记录
持有用于接收补贴的中国银行账户
具体类别:
各市会发布各自符合“高端”或“紧缺”资格的行业和职业目录
常见类别包括:金融服务、科技、先进制造、生物科技、法律与专业服务以及创意产业
考量因素包括学历资格、专业认证、薪资水平和雇主类型
2025年申请时间表(以深圳为例)
针对2024纳税年度,深圳的申请时间表如下:
申请期间: 2025年6月1日至7月31日
申请方式: 通过市税务局平台在线提交
所需证明材料: 雇佣合同、完税证明、居住证明、资质证书
审核周期: 通常在申请截止后2-3个月
发放方式: 直接存入指定的中国银行账户
大湾区其他城市的时间表大致相似,通常在第二季度开放上一纳税年度的申请。
大湾区税收协调备忘录
2024年9月,在香港举行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上,广东省、深圳市、香港和澳门的税务机关共同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标志着大湾区税收合作迈出了重要一步。该备忘录确立了:
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渠道
简化跨境税务争议解决程序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防止双重征税
推出联合举措,为开展跨司法管辖区经营的大湾区纳税人提供支持
在转让定价调查和预约定价安排方面加强协同合作
大湾区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
说明
优惠待遇
企业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及符合条件的产业
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标准税率为25%)
跨境电商退税
试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电商出口企业
出口退税或免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
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200%比例加计扣除
加速折旧
符合条件行业的固定资产
缩短折旧年限
前海/南沙/横琴片区
特别合作区
额外的区域优惠政策
跨境电商税务动态
中国2025年纳税申报改革
2025年7月7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STA Announcement [2025] No. 17),对出口企业的企业所得税(CIT)预缴申报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些改革对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的跨境电商业务具有重大影响。
主要变化
明确区分出口类型: 要求严格区分自营出口与委托出口
终结“买单出口”: 杜绝行业内常见的“买单出口”(购买第三方出口单证出口)变通做法
实名制税务监管: 对出口企业引入更严格的身份核验与全流程可追溯要求
强化合规要求: 对申报享受出口税收优惠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单证管理和报告义务
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要求
2025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同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影响在中国境内运营或从中国开展业务的所有主要跨境电商平台,包括:
Temu
SHEIN
TikTok Shop
CJdropshipping
AliExpress
其他促进跨境贸易的同类平台
影响:
平台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详细的交易信息
卖家身份、交易量及付款信息须予以披露
合规要求导致运营成本增加
税务机关识别少报和不合规行为的能力显著提升
跨境电商税收框架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25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第八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新增海南岛及其他15个城市。自2015年在杭州设立首个试验区以来,全国综合试验区总数已达165个城市。
试验区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电商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或免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适用简易所得税征收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活动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简化通关手续,减轻行政负担
支持海外仓建设与运营
美国“小额免税”(De Minimis)政策调整的影响
尽管与中港两地税收协调没有直接关联,但美国取消对中国和香港货物的“小额免税”待遇对跨境电商战略产生了重大影响:
生效日期: 2025年5月2日
影响: 所有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发往美国的货物,无论价值多少,均须进行正式报关并缴纳关税
邮政关税: 最初为每件$100(2025年5月2日),后上调至每件$200(2025年6月1日)
货量影响: 每日小额免税入境量暴跌85%,从约400万件骤降至600,000件
战略应对: 众多香港和中国内地电商企业正在重构供应链,并考虑采用替代运输路线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与加决规则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判定
当个人同时被认定为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居民时,《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DTA)依据经合组织(OECD)范本条款提供了加决规则。税收居民身份按以下先后顺序判定:
永久性住所: 个人应被视为其拥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管辖区的居民
重要利益中心: 若在两地均有(或均无)永久性住所,则以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为紧密的管辖区判定居民身份
习惯性居处: 若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则以该个人有习惯性居处的管辖区判定居民身份
相互协商: 若上述标准均无法解决问题,则由两地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确定其居民身份
企业税收居民身份判定
《第五议定书》对同时为两地税收居民的实体(公司及其他法人)的加决规则进行了重大修订:
《第五议定书》签署前: 企业居民身份仅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POEM)进行判定。
《第五议定书》签署后: 若实体同时为两地税收居民,两地主管当局(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香港税务局)须在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居民身份: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注册成立地或设立地
其他相关因素(可包括主要管理决策作出地、董事会会议召开地、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地、会计账簿所在地等)
重大后果: 如果主管当局无法就实体的居民身份达成相互协议,该实体将无权享受《内地—香港税收安排》(China-HK DTA)项下的任何待遇。该规定给双重居民身份实体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实际影响
改革后的双重居民身份规则带来了重要的筹划考量:
避免双重居民身份: 实体应构建治理和管理架构,以明确仅在单一司法管辖区确立居民身份
留存居民身份要素证明: 保留关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董事会召开地点以及作出重大决策地点的明确证据
居民身份证明书: 在申请税收安排待遇之前,向香港税务局(IRD)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CoR)(公司适用表格 IR1313A)
相互协商程序: 若无法避免双重居民身份,应尽早与主管当局沟通,寻求通过相互协商作出裁定
风险管理: 需明确,若未能达成相互协议,将导致完全失去税收安排待遇,实体可能面临在两个司法管辖区被全额征税且无法获得减免的风险
转让定价要求
香港转让定价监管框架
香港自2018年起实施了全面的转让定价法规,要求实体遵守与经合组织(OECD)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建议相一致的三层文档体系。
三层文档结构
1. 主体文档
提供跨国企业集团(MNE)全球业务运营和转让定价政策的概况
包括组织架构、业务描述、无形资产、集团内部财务活动以及财务和税务状况
属于达到特定门槛的跨国企业集团旗下的香港实体必须准备
2. 本地文档
包含香港实体特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
包括功能分析、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证明关联方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 国别报告(CbCR)
合并收入达到或超过 68 亿港元(约合 7.5 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母实体须准备该报告
按管辖区汇总财务和税务信息
与其他税务机关进行自动情报交换
准备和提交要求
截止日期: 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必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 个月内准备完毕(例如,对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结束的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
提交方式: 转让定价文档无需随纳税申报表一同提交,但若香港税务局通过 IR1475 表格提出要求,则必须在 1 个月内提供。
语言: 文档应以英文或中文提交。
保存期限: 转让定价文档必须保存 7 年。
豁免门槛
如果香港实体在相关会计期间满足以下任意两项条件,则可免于准备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总收入不超过 4 亿港元
年末资产总值不超过 3 亿港元
年度平均雇员人数不超过 100 人
重要提示: 即使免于履行文档准备要求,实体仍必须遵守香港转让定价规则下的实质性独立交易原则。
2025 年最新动态与合规强化
《2025 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最低税)条例》于 2025 年 6 月 6 日颁布,实施了以下内容:
全球最低税: 经合组织(OECD)针对年度合并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MNE)集团实施的15%全球最低税(第二支柱)
更新后的转让定价指南: 与《2022年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保持一致
香港税务局加强监管: 香港税务局(IRD)已加大对转让定价合规情况的监管力度
IR1475表格要求: 在利得税报税表(表格BIR51/附表S2)中声明需准备转让定价文档的实体,可能会收到要求填写IR1475表格的通知,以概述其主体文档(Master File)和本地文档(Local File)
强制电子报税: 在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实体在2025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即2025/26课税年度起),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
中国转让定价协同
对于在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存在关联方交易的实体,转让定价合规需要采取协同方法:
相互协商程序(MAP): 可根据《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DTA)适用,用于解决转让定价争议并避免双重征税
预约定价安排(APA): 可与香港及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协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以预先就转让定价方法达成一致,提供长达五年的确定性,并具有潜在的追溯调整(Rollback)条款
粤港澳大湾区协同: 大湾区税务机关之间于2024年9月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促进了转让定价审查方面的协同配合
文档一致性: 确保为香港编制的转让定价文档与在中国内地准备的文档及采取的立场保持一致
全球最低税的实施
香港最低补足税(HKMTT)
香港已通过香港最低补足税制度,实施经合组织(OECD)的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通称为第二支柱)。
适用范围与应用
生效日期: 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门槛: 年度合并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
最低税率: 确保成员实体缴纳至少15%的实际税率
收入纳入规则(IIR): 适用于合规范围内跨国企业集团位于香港的母公司实体
主要特征
根据GloBE规则和香港最低补足税(HKMTT)征收的补足税被视为《税务条例》下的利得税
自2025/26课税年度起,受影响实体必须强制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
可根据香港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DTA)项下的相互协商程序机制解决跨境争议
根据GloBE规则进行计算,综合考量跨国企业运营所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的实际税率
对内地-香港架构的影响
全球最低税对业务横跨香港和中国内地的跨国企业集团具有重大影响:
实际税率分析: 集团必须分别计算香港和中国内地司法管辖区的实际税率
中国内地的高税率: 中国内地25%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或优惠税制下的15%)通常超过15%的最低税率,因此补足税通常产生于其他低税率司法管辖区,而非中国内地
香港的税率: 香港16.5%的标准利得税税率也超过了15%,但两级制税率(首200万港元为8.25%)可能会导致较低的实际税率,因而需要进行分析
实质性要求: 更加关注两个司法管辖区的经济实质,以确保收入和实际税率的合理分配
协同配合: 香港和内地实体之间需要采取协同措施,以建模和管理全球最低税风险敞口
行政合作与争议解决
信息交换
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DTA)包含两地间税收信息交换的严格规定:
信息交换条款: 允许主管当局交换与执行税收安排及各自国内税法相关的信息
自动交换: 国别报告须根据《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进行自动交换
依申请交换: 可针对特定纳税人请求提供具体信息
保密性: 交换的信息须遵守严格的保密要求
相互协商程序 (MAP)
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提供了解决争议和双重征税案件的相互协商程序:
启动:
纳税人若认为一方或双方管辖区的行为导致其承受不符合税收安排规定的征税,可向其居民管辖区的主管当局提出申请
申请必须在首次收到导致不符合税收安排规定的征税行为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流程:
如果异议成立,主管当局将努力通过单方面途径解决该案件
若无法单方面解决,双方主管当局应努力通过相互协商解决该案件
允许双方主管当局直接沟通以达成协议
常见相互协商程序(MAP)案件:
涉及香港与内地实体间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争议
根据《第五议定书》进行的双重居民身份认定
常设机构争议
所得性质界定(例如:款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还是营业利润)
预提所得税减免的受益所有人认定
大湾区税务合作论坛
2024年9月在香港举行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专门针对大湾区建立了加强合作机制:
简化流程: 建立更高效的流程以解决影响大湾区纳税人的跨境税务问题
定期磋商: 税务机关之间举行定期会议,以讨论新出现的问题
纳税人支持: 开展联合举措,为在大湾区各法域开展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提供指引
转让定价协同: 就涉及大湾区实体的转让定价调查和预约定价安排(APA)加强合作
合规实操考量
文档及证明材料要求
为成功申请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China-HK DTA)及相关优惠制度下的待遇,纳税人必须备存完备的证明文档:
申请预提所得税减免:
香港税务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在公历年度或指定期限内有效)
受益所有人声明及支持性证据
显示最终受益所有权的公司架构图
证明香港实体商业合理性的实质性资料
针对《第五议定书》下“主要目的测试”(PPT)的分析报告
申请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补贴: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在大湾区城市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资格证书或专业资质认证
居留/居住证明文件(护照、出入境记录、住宿证明)
中国境内银行账户信息
连续三年无不良纳税记录证明
转让定价方面:
在财年结束后9个月内准备的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支持独立交易原则定价的同期资料
功能分析、可比性分析及经济分析
所有关联交易的公司间协议
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国别报告
常见合规误区
缺乏经济实质: 缺乏足够经济实质的香港实体可能无法通过受益所有人测试,从而被拒绝给予双重征税协定(DTA)优惠待遇
文档缺失: 未能按规定时限准备转让定价文档或未能保存同期资料记录
申报立场不一致: 在香港与中国内地的税务申报中采取不一致的税务立场(例如在转让定价、居民身份或常设机构状态方面)
错过申请截止日期: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大湾区补贴、预约定价安排(APA)或其他优惠政策
PPT 分析不充分: 未充分考虑相关安排是否可能无法通过主要目的测试(PPT)
表格申报错误: 未能完整或准确填写 IR1313A/B 表格(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IR1475 表格(转让定价简表)或附表 S2(利得税报税表声明)
风险管理策略
年度审查: 对跨境税务立场和合规义务进行年度审查
预先确认: 针对重大关联交易考虑申请预约定价安排
实质规划: 确保在两个司法管辖区均具备足够的经济实质,包括实际办公场所、合格人员及真实的决策管理
文档规范: 建立相关机制,及时编制并审核所有法定税务文档
专业建议: 针对复杂交易,聘请精通香港和中国内地税制的专业税务顾问
MAP 应对准备: 针对存在争议的事项,在必要时准备支持相互协商程序(MAP)申请的完备资料
最新动态与未来展望
2025年监管法规变化
2025年生效了多项重大监管法规变动:
全球最低税: HKMTT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STA)新规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
强制电子申报: 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必须自2025/26课税年度起以电子方式提交香港利得税报税表
大湾区试点扩围: 新增15个城市及海南岛获批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2025年4月)
跨境电商改革: 新的出口税收合规及平台申报要求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
新兴趋势
加强税务机关合作:
持续扩大信息交换与行政合作
对开展跨境业务的大型纳税人进行联合审计和协同核查
更多利用技术和数据分析来识别合规风险
数字经济税收:
更加重视数字服务和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平台申报义务扩大了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范围
随着经合组织(OECD)“第一支柱”提案的发展,可能出台进一步改革措施
大湾区一体化:
持续推行政策创新,以便利大湾区内的跨境业务
扩大税收激励与优惠政策范围
加强大湾区各税务机关之间的行政合作
特定税收程序有望实现进一步协调与统一
实质重于形式:
日益强调经济实质与商业合理性
对缺乏真实商业目的、以节税为导向的架构加大审查力度
持续适用包括主要目的测试(Principal Purposes Test)在内的反避税条款
香港双重课税协定(DTA)网络拓展
截至2025年6月,香港已与5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DTA),并正在与包括德国、挪威、塞浦路斯和委内瑞拉在内的另外19个司法管辖区进行谈判。这一不断扩大的网络巩固了香港作为国际商业枢纽的地位,并在合法税务规划的范围内为实现具有税收效益的架构搭建提供了更多机遇。
核心要点
第五议定书的实施: 自2020年生效的《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第五议定书,通过引入与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相一致的条款(包括主要目的测试、扩大的常设机构定义以及修订的双重居民身份规则),从根本上改革了税收协调机制。纳税人必须仔细分析其架构是否同时满足DTA技术要求和主要目的测试(PPT)。
预提税规划: 根据DTA,纳税人仍可实现显著的预提税节税效益(股息税率为5%/10%,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7%),但享受协定待遇的前提是满足“受益所有人”要求、取得适当的证明文件并证明具有商业实质。复杂的股权架构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挑战。
大湾区机遇: 粤港澳大湾区九市针对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提供15%的个人所得税补贴,带来了与香港税率相当的实质性税收减免。申请资格取决于是否符合各市标准的“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2024纳税年度的申报已于2025年6月开启,截止日期通常在2025年7月至8月。
转让定价合规: 开展关联交易的香港实体必须在年结日后9个月内准备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除非符合门槛豁免条件。香港税务局已加强监控,并日益频繁地要求提交IR1475表格摘要。香港与内地转让定价立场保持一致对于避免税务争议至关重要。
电商改革: 2025年10月1日是中国重大跨境电商税收改革的生效日期,包括更严格的出口单证要求和平台申报义务。这些变化将提高合规成本和透明度,同时消除以往容许的某些非正规做法。
全球最低税影响: 香港最低补足税(HKMTT)适用于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虽然香港16.5%的标准利得税率通常高于15%的最低税率,但实际税率的计算仍需审慎分析。为实现全面的全球最低税管理,有必要与中国内地的业务进行统筹协调。
实质性要求: 两地税务机关正加大对经济实质的审查力度。成功的税务筹划需要真实的商业运营、合格的人员、适当的决策存在,以及除税收最小化之外证明商业合理性的支持文件。
未来发展: 通过大湾区谅解备忘录深化税务机关合作、拓展香港的双重征税协定(DTA)网络,以及持续落实国际税收标准,将共同塑造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格局。纳税人应密切关注监管动态,并保持灵活的筹划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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