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稅務專員

香港信託人及遺產稅務 — 專家諮詢

信託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除須履行個人稅務責任外,亦須對信託或遺產的受益人負責。不當處理信託收入、未能提交已故人士的最終報稅表,或在未獲稅務清繳證明前分配資產,均可能導致嚴重的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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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稅務專員

信託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除須履行個人稅務責任外,亦須對信託或遺產的受益人負責。不當處理信託收入、未能提交已故人士的最終報稅表,或在未獲稅務清繳證明前分配資產,均可能導致嚴重的個人責任。

⚠️

⚠ 遺囑執行人如未獲清繳證明而分配資產,須承擔個人稅務責任

遺囑執行人如在未獲稅務局稅務清繳證明前向受益人分配遺產資產,則須就其後評定而未能向受益人追討的任何遺產稅款承擔個人責任。這是許多遺囑執行人未意識到的嚴重個人財務風險。

常見困擾

您是否正面對以下稅務問題?

已故人士最終報稅表

遺囑執行人必須提交已故人士截至死亡日期的最終報稅表,並從遺產資產中清繳所有未繳稅款。

⚠ 風險:未提交最終報稅表 → 遺產在未清繳稅款前分配 → 遺囑執行人個人責任

信託收入稅務處理

遺產管理期間產生的信託收入(租金、股息、利息)須根據信託結構,以信託人或受益人的名義評稅。

⚠ 風險:信託收入未申報 → 稅務局向遺囑執行人/受益人評稅

遺產物業稅

遺產在管理期間擁有的物業會產生物業稅(租金收入),必須申報及繳付。

⚠ 風險:遺產物業收入未申報 → 物業稅責任 + 罰款

受益人從遺產所得收入

從遺產分配予受益人的款項可能涉及稅務影響,具體取決於相關遺產收入的性質(租金收入、貿易利潤等)。

⚠ 風險:未告知受益人收入稅務責任 → 受益人受罰
適合對象

適合對象

遺囑執行人及管理人

遺囑的執行人及無遺囑遺產的管理人。

信託基金的信託人

酌情信託、固定權益信託及遺囑信託的信託人。

遺產受益人

從遺產或信託獲得收入或資本收益的受益人。

遺產規劃顧問

管理遺產事務的律師及財務顧問。

服務範疇

服務範疇

已故人士最終報稅表

準備並提交已故人士截至死亡日期的所有未繳報稅表,並取得稅務局清繳證明。

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稅清繳報稅表

遺產收入稅務管理

申報並繳付遺產在管理期間產生的一切收入稅款 — 租金收入、利息及股息。

遺產物業稅及收入稅申報

稅務局遺產稅務清繳

取得稅務局的稅務清繳證明書,以便安全地向受益人分配遺產資產。

從初步聯絡到收到證明書的全面清繳管理

信託稅務合規

為持續運作的信託準備年度報稅表 — 申報信託收入並就信託人的稅務責任提供建議。

信託利得稅及受益人收入申報
服務流程

簡單、高效、專業

1

遺產稅務評估

識別遺產及已故人士的所有未繳稅務責任。

1-2 天
2

遺產報稅及清繳責任

提交所有未繳報稅表並清繳稅務責任。

2-4 星期
3

清繳申請

申請稅務局清繳證明書,以便分配資產。

4-8 星期
4

分配建議

就受益人收取遺產分配的稅務影響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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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亡時有3年業務報稅表未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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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報稅表已提交並清繳稅款
  • 取得稅務局清繳證明 — 分配給3名受益人
"他們以專業和高效的方式處理了一個非常複雜的遺產稅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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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託 — 持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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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託中2個物業的年度租金收入
  • 已建立信託人稅務合規
  • 已提交年度物業稅報稅表
  • 每年正確申報受益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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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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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香港已於2006年廢除遺產稅。對於轉移給香港遺產受益人的資產,沒有遺產稅、遺產稅或死亡稅。然而,已故人士的未繳所得稅(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必須在分配前從遺產中清繳。遺產資產在管理期間產生的收入也須繳稅。

遺囑執行人必須:(1) 提交已故人士截至死亡日期的所有未繳年度的最終報稅表;(2) 從遺產資產中清繳已故人士的所有未繳稅款;(3) 申報並繳付遺產資產在管理期間產生的收入稅款(租金收入、業務利潤、利息);(4) 在向受益人分配遺產資產前取得稅務局清繳證明書;以及 (5) 通知稅務局死亡事宜及其作為遺囑執行人的任命。未能履行這些責任將導致遺囑執行人承擔個人責任。

在管理期間(從死亡到最終分配),遺產資產產生的收入 — 物業租金收入、股票股息、業務利潤 — 須以遺囑執行人或管理人作為信託人的名義評稅。遺囑執行人以其作為遺產信託人的身份提交報稅表,任何稅款均從遺產資金中支付。這將持續到遺產完全管理完畢且受益人收到其分配為止。

分配給受益人的資本分配(代表遺產資本的資產或現金)在香港無需繳稅 — 香港沒有資本增值稅或遺產稅。然而,收入分配(遺產賺取並已支付給受益人的租金收入)保留其收入性質,並須向受益人評稅。遺囑執行人應向受益人提供所有分配的收入性質詳情,以便正確申報稅款。

是的。根據《稅務條例》第42條,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或管理人)有責任從遺產資產中支付已故人士的稅款。如果遺囑執行人在未清繳稅務責任的情況下分配資產,而遺產隨後不足以支付稅務局的評稅,則遺囑執行人可能須就其在未盡職的情況下分配資產的範圍內,對未繳稅款承擔個人責任。在分配前取得稅務局清繳證明是唯一有效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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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面僅提供一般資訊。如需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請諮詢合資格的香港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