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e sich der verbesserte Steuerabzug für Forschung und Entwicklung in Hongkong auf Ihre Geschäftsstrategie auswirken w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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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 Tax Guide
香港加強研發稅務扣減將如何影響你的業務策略

📋 重點速覽

  • 要點一: 合資格B類研發開支可享「超級扣稅」:首200萬港元享300%扣減,餘額享200%扣減,不設上限。
  • 要點二: 只有三類開支屬B類:直接參與研發的員工成本、研發用消耗品、支付予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費用。
  • 要點三: 要享用B類「超級扣稅」,相關研發活動必須「完全在香港進行」,否則只能按A類(100%)扣減。
  • 要點四: 稅務局指引(DIPN 55)明確界定何謂「合資格研發活動」,須涉及科學或技術不確定性及帶來「實質改進」。
  • 要點五: 海外研發開支有限制:若支付予海外實體的費用不超過總研發成本20%及200萬港元,可享100%扣減。

假如你每投入1港元於創新研發,就能獲得3港元的稅務扣減,這聽起來是否像天方夜譚?香港的「研發開支額外稅務扣減」計劃正正將此化為現實,為企業提供亞洲區內最慷慨的創新激勵措施之一。自2018/19課稅年度推出以來,這項「超級扣稅」政策徹底改變了企業在香港進行研發的策略思維,在推動技術進步的同時,創造了可觀的節稅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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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研發「超級扣稅」:創新投資的遊戲規則改變者

這項優化政策透過《2018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引入,標誌著香港推動創新的策略轉向。該法例修訂了《稅務條例》,新增第16B條及附表4B,為在2018年4月1日或之後產生的合資格研發開支,設立了兩級制的額外扣稅制度。這項突破體現了香港致力成為區域創新樞紐的決心,其提供的稅務優惠足以與全球創新中心競爭。對企業而言,它從根本上改變了在香港投資研發的成本效益計算。

兩級扣稅結構詳解

香港的研發稅務優惠採用清晰的兩級結構,根據開支類別及金額適用不同的扣減率:

開支類別 金額範圍 扣減率 上限
B類 首200萬港元 300% 不設上限
B類 超出200萬港元部分 200% 不設上限
A類 所有金額 100% 不適用
💡 專業貼士: B類開支「不設上限」的特點,意味著企業可申索的額外扣稅金額沒有上限。這使得香港的研發優惠對大規模創新項目尤其吸引。

計算實例: 假設一間公司產生500萬港元的合資格B類研發開支:

  • 首200萬港元:200萬港元 × 300% = 600萬港元扣減額
  • 餘下300萬港元:300萬港元 × 200% = 600萬港元扣減額
  • 總扣減額:1,200萬港元(來自500萬港元的實際開支)

以香港法團的標準利得稅率16.5%(適用於超過200萬港元的利潤部分)計算,這大約可節省198萬港元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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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類 vs B類開支:最大化你的稅務效益

清楚區分A類和B類開支,是最大化稅務效益的關鍵。只有B類開支才符合300%/200%的額外扣稅率。

B類開支:可享額外扣稅的三大類別

B類開支僅包括以下三個特定類別:

類別 描述 主要要求
1. 員工成本 與從事合資格研發活動的僱員相關的開支 • 必須是內部僱員(非董事)
• 直接及積極參與研發
• 基於實際職責,而非職銜
• 不包括自由工作者及外部人員
2. 消耗品 直接用於合資格研發活動的消耗品開支 • 必須直接用於研發
• 在研發過程中被消耗的物品
• 例子:實驗室物料、測試用品、原型製作材料
3. 支付予指定本地研究機構 為外判研發而支付予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款項 • 必須支付予指定本地研究機構
• 包括香港的大學/專上學院
• 其他由創新科技署署長指定的機構

A類開支:標準扣稅類別

A類開支可獲標準100%稅務扣減,包括所有不屬於B類的其他合資格研發開支,例如:

  • 用於研發的機械及設備
  • 研發設施的資本開支
  • 研發資產的折舊
  • 支付予非指定研究機構的款項
  • 可分配予研發的間接成本
  • 董事從事研發工作的酬金
⚠️ 重要提示: 要讓B類開支符合300%/200%的額外扣稅資格,相關的研發活動必須「完全在香港進行」。若研發工作的任何部分在香港境外進行,整筆開支將失去額外扣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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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合資格研發?解讀稅務局DIPN 55指引

稅務局於2019年4月11日發布了《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5號(DIPN 55),就《稅務條例》第16B條下何謂「合資格研發活動」提供了詳細指引。

合資格研發活動的定義

根據附表4B第4(1)條,合資格研發活動必須:

  1. 屬於附表4B第2(a)、(c)或(d)條所述的範圍
  2. 完全在香港進行及從事
  3. 與納稅人的行業、專業或業務有關

合資格活動的主要特徵

根據DIPN 55,合資格研發活動必須涉及:

  • 科學或技術不確定性: 活動必須旨在解決在科學或技術上能否取得進步的不確定性。
  • 實質改進門檻: 改進必須足夠顯著,使成果比原來「更好」,而非僅屬輕微或常規升級。
  • 新穎方法: 僅為適應特定客戶需求而改動現有產品或流程,不太可能構成實質改進。
  • 系統性調查: 工作必須以系統性方式進行,以達致進步。

不符合資格的活動

附表4B第4(2)條明確將以下活動排除在合資格研發活動之外:

被排除的活動 解釋
效率調查 旨在提升營運效率但未推動科學或技術進步的研究
可行性研究 評估項目可行性的初步研究
市場研究 針對市場狀況及消費者喜好的研究
銷售推廣 旨在推廣產品或服務銷售的活動
應用公開知識 應用已知研究成果而無科學/技術不確定性
💡 專業貼士: 註冊專利並非一項活動被視為研發的先決條件。重點在於工作的性質,而非成果。即使你開發的是商業秘密而非可申請專利的發明,仍可能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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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規劃:最大化你的研發稅務優惠

1. 優化開支分類

企業應仔細規劃研發運作,以最大化B類開支:

  • 直接聘用員工: 盡可能使用內部僱員(非董事或承辦商)進行研發工作。
  • 消耗品管理: 追蹤及記錄直接用於研發的消耗品。
  • 外判策略: 外判研發時,應使用指定本地研究機構,而非商業供應商或海外實體。

2. 地點策略以獲取最大利益

香港地點要求意味著必須:

  • 在香港設立研發設施及實驗室。
  • 確保研發人員常駐並在香港工作。
  • 記錄所有研發活動均在香港境內進行。
  • 謹慎管理任何跨境合作,以維持B類開支的額外扣稅資格。

3. 知識產權擁有權要求

《稅務條例》第16B條包含一項重要的擁有權要求:若研發活動所產生的權利並非完全歸屬於申索扣減的企業,則不得容許任何扣減。

⚠️ 重要提示: 此要求對設有集中式知識產權持有公司的跨國集團有重大影響。企業可能需要重組知識產權擁有權,以確保進行研發的香港實體保留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權利;若知識產權由其他地方持有,則需接受稅務優惠減少。

4. 海外研發:了解限制

根據DIPN 55,香港公司支付予海外集團公司或分包商的研發費用,若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可獲100%標準稅務扣減(A類):

  1. 支付予海外分包實體的研發費用不超過總研發成本的20%
  2. 支付予海外公司的研發費用不超過20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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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陷阱及如何避免

陷阱 解決方案
未能區分A類和B類開支 實施詳細的開支追蹤系統,在產生成本時即時分類。
員工參與研發的記錄不足 實施時間追蹤系統,顯示實際的研發活動,而非僅依賴職銜。
假設所有創新都符合研發定義 嚴格應用DIPN 55中關於「實質改進」及「科學不確定性」的測試。
跨境研發缺乏適當結構 規劃研發項目,確保B類成本相關的活動完全在香港進行。
知識產權權利不歸申索實體所有 在產生研發開支前,檢視知識產權擁有權安排。

重點總結

  • 可觀節稅機會: 香港的300%/200%研發額外扣稅能顯著降低稅務負擔,且合資格開支不設上限。
  • B類開支是關鍵: 集中最大化B類開支(直接員工成本、消耗品、支付予指定機構費用)以享用額外稅率。
  • 香港地點是強制要求: 研發活動必須完全在香港進行,才符合額外扣稅資格。
  • 文件記錄至關重要: 保存全面且即時的記錄,以證明合資格活動、開支分類及香港地點。
  • 知識產權擁有權不容忽視: 確保研發所產生的權利完全歸申索實體所有。
  • DIPN 55提供核心指引: 仔細研究稅務局對合資格研發活動及「實質改進」門檻的詮釋。
  • 需進行策略規劃: 優化研發地點、員工結構及知識產權擁有權,以最大化稅務效益。
  • 行業通用的優惠: 只要符合資格準則,所有行業均可受惠於研發扣稅,並無行業限制。
  • 建議尋求專業意見: 鑑於要求的複雜性,建議諮詢稅務專業人士,以確保合規及優化申索。

香港的研發開支額外稅務扣減制度,是企業致力創新的一項強大工具。透過策略性地規劃研發活動、妥善記錄開支,並確保符合地點及擁有權要求,你可以將創新投資轉化為實質的稅務節省。隨著香港持續定位為區域創新樞紐,這些優惠為願意投資研發的前瞻性企業提供了競爭優勢。

📚 資料來源

本文內容已根據香港政府官方資料及權威參考來源核實:

最後更新:2024年12月 | 本文資訊僅供一般參考,如有具體問題請諮詢合資格稅務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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Über den A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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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schrieben von

Dr. Emily Chan

Steuerfachautor bei tax.hk

Dr. Emily Chan is 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with over 15 years of experience in Hong Kong personal taxation. She holds a PhD in Taxation from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and is a Fellow of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HKI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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